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7029号之二
原告:上海莆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淑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高光先。
原告上海莆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莆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莆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莆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3.50元、财产保全费910.80元,由原告上海莆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归鸿
法官助理 张静
书 记 员 张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