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7029号之一
原告:上海莆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淑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高光先。
原告上海莆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归鸿
法官助理 张静
书 记 员 张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