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13民初8855号
原告:紫金财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安徽明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某。
原告紫金财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安徽明某有限公司、南京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