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农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5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85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南农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张付见诉河南农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农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55000元。河南农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见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农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264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