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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和协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民申8487号
再审申请人河南和协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日鑫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9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和协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蔡 靖 审判员 陈国防 审判员 来 敬
书记员 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