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鑫电子有限公司

河南日鑫电子有限公司与淇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22民初2019号
原告:河南日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与历山路西北角英皇国际7号楼2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长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淇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淇县人民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鹤,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日鑫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淇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日鑫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6.25元,减半收取2598.13元,由原告河南日鑫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