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鑫电子有限公司

河南日鑫电子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5107号
原告:河南日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与历山路西北角英皇国际7号楼2单元8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9090198U。
法定代表人:魏焕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磊,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市公安消防支队。
原告河南日鑫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日鑫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炜
代理审判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