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华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执恢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1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8月2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华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南华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6执恢3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南华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