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执恢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1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8月2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华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南华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6执恢3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南华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