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核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民初2037号
原告:浙江核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N1KE8Q。
法定代表人:方红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平,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挺,男,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会信用代码:91330000581668825A。
法定代表人:王健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妮娜,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核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9月25日就浙江华数同轴电缆双向接入设备采购事宜形成的合同关系;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80000元;3.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为了在全国开展4K电视、宽带等业务,减少浙江省各地有限电视用户的流失,被告启动了研究符合广电双向宽带解决方案的新一代同轴电缆接入技术和产品的发展计划,以解决全省业务增长所需的网络基础建设问题。2017年初,根据被告提出征集同轴电缆宽带接入方案需求,原告组织技术团队在6个月内完成了设备开发和测试,期间开通在上虞、金华、萧山等地商用试验网,每个局端平均开通20-30用户,每个用户开通50M宽带,期间,被告及华数传媒等市场、技术等负责人亲赴现场进行实地用户走访,客户满意度高、设备运行稳定,符合其实际业务的开展。同时,对比原EOC的使用情况,被告技术部门对试点采集的测试数据做了科学分析评估,评估结果表明原告的同轴宽带接入产品宽带稳定(不受终端数影响)、时延低(小于10ms)、高并发(带48个终端)、抗衰减(适应75%是65db线路衰减)、可共存(与小C和EOC共存)、高低频自适应(工作频谱可在低频或高频)、耐高温(60℃工作环境)等特性,技术指标优于现网的小C和EOC产品,符合新一代同轴电缆宽带接入方案规定的要求。2017年9月13日,被告通过邮件形式邀请原告就被告浙江华数同轴电缆双向接入设备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并同时发送《竞争性文件》给原告。原告收到被告邀请后,积极准备投标文件,于2017年9月18日准时参加了被告组织的浙江华数同轴电缆双向接入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同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招标编号为ZJXX201709082的浙江华数同轴电缆双向接入设备竞争性谈判项目中入围,并通知原告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提交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及与被告商务部陈园霞联系签订商务合同事宜。根据《竞争性文件》对中标单位的几项要求:中标单位应在收到入围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供国家广电总局产品测试报告;同轴电缆双向接入设备局端5000台、终端100000台;每家供货单位的首批供货的预估数量要求2000台局端和10000台终端。另外《竞争性文件》及其附件要求入围单位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完成入围协议及供货合同的签订,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首批货物的供应。原告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便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分别于2017年9月28日将10万元履约保证金汇入被告指定账户,于11月22日向被告提供国家广电总局的测试报告,同时很快完成了首批局端2000台、终端10000台的备货。并在此后陆续完成了局端5000台、终端100000台的采购备货。在原告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时,但被告却迟延至2018年1月2日才向原告提供《入围协议》及《采购合同》,而当原告确认了《入围协议》及《采购合同》内容后,被告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原告签订《入围协议》及《采购合同》,且至今未向原告采购同轴电缆双向接入设备局端和终端产品,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仍未履行任何义务。原被告双方的谈判及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均合法有效,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诚信履行法律义务。现被告未依约向原告采购标的物,其严重失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之间关于编号为ZJXX201709082的竞争性谈判项目相关合同已实际履行。双方就竞争性谈判项目明确了以下商务条款:对本次竞争性谈判标的总数为5000、100000台已知,即原告明知上述总额是针对本次项目全部的数额,并非针对原告单个的数额;对采购方保留总数调整的权力已知且满足;对本次采购为浙江省内统一竞争性谈判,入围单位的供货对象为地方市/县公司已知且满足;对首批采购不采取二次竞价,按照入围价进行采购,后续采购时在入围单位中通过二次竞价确定已知且满足;对采购方不保证入围单位在协议供货期间的供货数量及合同金额已知且满足;对供应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0日,后续订单下发之日起20天到货已知且满足;对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10%,在终验合同满一年无质量问题付合同金额的5%,在免费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免费保修期结束后付清余款已知且满足;对免费保修期为通过采购人终验之日起至少三年已知并满足;对乙方被选定为供货单位,应及时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已知且满足;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已知且满足。基于原告包括以上投标承诺在内的投标文件内容,被告向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家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被告对原告发出的要约予以确认。中标后,原告与被告各子公司陆续签署供货合同。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被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当日,就与被告的缙云、云和、松阳、景宁等子公司签署了28份供货合同,且上述供货合同中均明确是根据编号为ZJXX201709082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及供方的应标承诺而签署,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也按照本次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履行。被告各子公司累计向原告采购了局端1649台、终端8525台,合同金额为3272070元,已履行了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基于每家供货单位首批供货预估数量的绝大部分数额。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被告发出《关于履行财务结算的申请报告》,确认了签署上述供货合同的依据,要求被告予以结算。被告基于原告的申请,统计了实际合同金额为3272070元,原告少发货184000元,因此原告向被告子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共计3088070元。原告书面放弃了与被告之间的相关后续事宜,且被告本身有调整采购数量和金额的合同权利,因此被告及其关联公司也不再向原告继续采购。根据竞争性文件约定,被告可以留存5%的质保金,被告现尚有88048元货款未支付,未超过质保金5%的范围,故被告有权留存履约保证金。原告所谓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涉案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被告已经采购了大部分的预估数量且支付了大部分的合同金额,并且原告自愿放弃了后续事宜,被告无违约行为,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也同意在合同约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支付质保金并退还履行保证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竞争性文件、中标通知书、检测报告、银行业务回单、律师函、复函、邮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入围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商务部分投标文件、合同清单、供货合同、子公司基本信息、发票、支付凭证、有关履行财务结算的申请报告、中标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将依据证据认定本案相关事实。原告提交的照片无法确定拍摄的时间与地点,且无法确定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被告针对同轴电缆双向接入设备统一竞争性谈判项目发布竞争性文件,竞争性谈判编号为ZJXX201709082,内容如下:投标保证金为50000元,投标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下午14点;履约保证金为100000元,缴纳时间为入围通知书领取之日起5天内,履约保证金有效期限为入围有效期截止后;供货期为供货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到货,后续若采用订单方式订货,订单下发之日起20日内到货;合同签订时间为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之内签订入围协议和供货合同;付款方式详见合同条款,第一期付款(到货款):乙方完成所有设备的到货(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由甲方组织清点验货结束,并出具货物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第二期付款(终验款):到货验收合格6个月后,终验合格报告(在运行结果及使用效果符合采购人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无任何质量投诉,且按照采购人内部检查报告中结论为合格的,即视为终验合格)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再支付60%;第三期付款(质保款):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10%,在终验合格满一年无质量问题付合同额的5%,在免费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免费保修期结束后付清余款等。投标须知中载明:各投标单位须提供芯片供应商的授权书(或合作协议等)以及芯片供应商对投标单位的供货时间和供货量的承诺,承诺保证首次下单后10天内的供货量局端芯片达2000片以上,终端达10000片以上等。商务条款中载明:本次竞争性谈判设备实际采购时间需根据竞争性方的项目实施进度要求,并且采购方有权根据需要对本次竞争性谈判的设备数量进行调整;本次采购为浙江省内统一竞争性谈判,入围单位的供货对象为地方市/公司;入围价为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首次采购不采取二次竞价,按照入围价进行采购,后续采购时在入围单位中通过二次竞价确定。且在入围有限期内采购人有权组织入围厂商针对入围价格进行重新谈判;在协议供货期间,每次的供货产品、数量及规格由采购方及采购方指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方不保证入围单位在协议供货期间的供货数量及合同金额;供应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后续若采用订单方式订货,订单下发之日起20日内到货。每家供货单位的首批供货的预估数量要求2000台局端和10000台终端,浙江华数有权根据需要对设备数量进行调整,供货数量及地点以甲方每次盖章确认订单为准;免费保修期为通过采购人终验之日起至少3年;安装地点在浙江省各地市/县,以在入围后签订的供货合同为准;买方对设备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入围单位将同采购人签订入围协议,入围协议的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等。入围协议、采购合同模板及廉政协议中载明:甲方(需方、被告)授予乙方供货入围资格,乙方保证按照本项目入围协议、竞争性谈判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提供合格的货物和服务;首次采购时不采用二次竞价的方式,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入围指导价进行采购,采购数量以甲方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为准;在后续采购时,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可在入围单位中进行二次竞价选择(二次竞价规则以届时二次竞价文件为准),乙方若在入围协议有效期内不参加甲方后续组织的二次竞价,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全额没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的供货入围资格;如乙方被选定为供货单位,应及时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等。采购合同模板载明:交货时间为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甲方提供所购买的货物;具备合同签署、设备完成到货,出具入库单、甲方收到乙方对应发票条件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的款项,具备系统终验合格,出具终验报告,甲方累计收到乙方合同总额100%的发票条件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60%;具备终验报告出具之日,起无重大及特大故障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一年条件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5%的款项;具备终验报告出具之日起无重大及特大故障系统连续正常运行至免费保修期满条件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5%的款项等。评标方法中载明:本次竞争性谈判的数量采购方有权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首批供货分配方案(实际数量采购人有权进行调整),首批采购由采购人进行统一采购,若入围三家,则份额分配方式为第1名40%、第2名35%、第3名25%,若入围2家,则份额分配方式为第1名60%、第2名40%,首批采购不采取二次竞价,按照入围价进行采购,后续采购采取二次竞价的模式进行。
2017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投标,出具浙江华数同轴电缆双向接入设备统一竞争性谈判项目商务资信文件,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点对点应答:本次采购的总数量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状况,采购方保留总数调整的权力,已知,完全满足;本次采购为浙江省内统一竞争性谈判,入围单位的供货对象为地方市/县公司,已知,完全满足;在协议供货期间,每次的供货产品、数量及规格由采购方及采购方指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方不保证入围单位在协议供货期间的供货数量及合同金额,已知,完全满足;每家供货单位的首批供货的预估数量要求2000台局端和10000台终端,浙江华数有权根据需要对设备数量进行调整,供货数量及地点以甲方每次盖章确认订单为准,已知,完全满足;付款方式(按批次),已知,完全满足;免费保修期为通过采购人终验之日起至少3年,已知,完全满足;安装地点为浙江省各地市/县,以在入围后以签订的供货合同为准,已知,完全满足;入围单位将同采购人签订入围协议,入围协议的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已知,完全满足;乙方如被选定为供货单位,应及时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首批采购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入围指导价进行采购,采购数量以甲方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为准,已知,完全满足等。
2017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贵公司在招标编号为ZJXX201709082的浙江华数同轴电缆双向接入设备竞争性谈判项目中入围,请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提交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和我司商务部陈霞园联系签订商务合同事宜。2017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2017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电视计量检测中心测试报告。
2017年9月27日,原告与缙云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根据华数ZJXX201709082的招标文件及供方的应标承诺,达成如下:局端室内型1进1出,数量50台,单价980元,合计49000元;终端,4以太网端口,数量200台,单价172元,合计34400元,合计为83400元。之后,原告根据浙江华数ZJXX201709082的招标文件要求及供方的应标承诺,陆续与云和、松阳、兰溪、磐安、常山、平阳、文成、舟山普陀、嘉善等地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或订单。
2018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邮件,内容为请确认合同是否有异议,附件为同轴电缆浙江核聚一,新增供应商认证套表。同日,原告回复,入围协议我们没有异议。
2018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履行财务结算的申请报告,报告载明:截至目前,因相关地市实际对于网络优化的需求,结合业务发展的紧迫性,我司陆续供货局端1649台,终端8525台,共计总应收账款为2623120元;针对贵司提出的暂停财务结算问题,我司尊重华数对于该项目的相关决定,但是针对前期已签订合同并发货的相关设备要求立即予以结算;鉴于贵司复杂的内部环境,我司放弃后续相关事宜,对于前期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要求5个工作日内退还等。
2019年,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一份,载明:原告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及时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并按照《竞争性文件》要求提交了国家广电总局测试报告,贵司迟至2018年1月2日才向原告提交采购合同与入围协议,而当原告确认无异议,贵司却拒绝与我司签订书面入围协议与采购合同。故特通知贵司在收到此律师函后3个工作日内与原告签署入围协议与采购合同,期满仍未签订的,将采取诉讼途径向贵司索赔经济损失。2019年2月28日,被告回函给原告,函件载明:我司实施该项目的是帮助地市/县公司采购同轴电缆相关设备,根据编号为ZJXX201709082的《竞争性文件》规定,入围单位的供货对象为我司地方市/县公司。自2017年9月25日起贵司取得该项目入围的《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贵司已经按照上述《竞争性文件》要求及贵司的应标承诺,同我司多个地/县子公司订立了销售合同/订单,并陆续供货局端设备共计1649台,终端设备共计8525台,我司子公司也陆续支付了货款。因此我司认为该项目《竞争性文件》涉及的采购已实际执行。如上述采购执行过程中,存在个别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请告知我司,我司将督促相关子公司及时结算货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针对被告发出的编号为ZJXX201709082的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点对点应答中明确其对本次采购总数量采购方保留调整总数的权力知悉并同意,且明确其知悉并同意本次采购为浙江省内统一竞争性谈判,入围单位的供货对象为地方市/县公司,供货单位应及时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的相应条款等均由乙方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参照入围协议、乙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应承诺及供货竞价文件确定,且采购方不保证入围单位的供货数量和合同金额。被告发送中标通知书后,被告的地方子公司已经与原告签订了数份销售合同,且各销售合同中明确签订合同的依据为浙江华数编号为ZJXX201709082的招标文件,故被告已经履行了投标文件中与中标方签订采购合同的义务,且已经向原告实际采购货物。故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采购义务而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招标文件明确被告有权对采购数量进行调整,且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680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履约保证金为保证涉案合同的履行,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且原告在向被告发送的关于履行财务结算的报告中明确其放弃后续相关事宜,故原告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合理有据,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核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核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40元,由原告浙江核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4740元,由被告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蔡智群
人民陪审员  郑国强
人民陪审员  沈善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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