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优存(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6民初30746号





原告:优存(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杰,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陆政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海,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娟,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优存(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6,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80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61,200元为限);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3日,原、被告就希捷硬盘买卖事宜签订《设备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700块、总价值为806,000元的硬盘。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交付货物并经被告签收确认。但至起诉日,原告未收到任何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过涉案合同,从未向原告采购过案涉产品,也未收到过原告货物。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印有被告名称的印章,均不是被告真实印章所盖,系案外人冯晟伪造。被告已向杭州市滨江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已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现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出具情况说明,经该局查明,冯晟通过伪造“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浙江华数广电网络收货专用章”等印章,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以上述公司名义与包括原告在内的五家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签署相应收款凭证。因冯晟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已于2020年7月10日对其刑事拘留,现已提请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且具有相同情形的另一案件也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应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原、被告间的诉辩意见,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优存(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晓艺






书 记 员


王荟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