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3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核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园路88号3幢A座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N1KE8Q。
法定代表人:方红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B20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81668825A。
法定代表人:陆政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妮娜,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核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08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核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核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核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浙江核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斐
审判员 李洁瑜
审判员 谢银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