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致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435号

原告:上海致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521号D区175室。

法定代表人:井进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合路368号B2039室。

法定代表人:陆政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梅、王焱,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致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货款65314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6927元(暂计);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7日、4月8日双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价值为6531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货物,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合同货款。故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一、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过涉案合同,也从未收到过任何涉案合同提及的产品。公安机关已对案外人冯晟伪造被告印证、签订合同的行为立案侦查。理由如下:1.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其在起诉状中所提及的两份《设备购销合同》,也没有向其出具过《货物签收回单》。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印有被告名称的印章,均不是被告真实的印章所盖,均系冯晟伪造。2.针对被告公司印章被伪造的情况,被告向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已于2020年7月10日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冯晟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冯晟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承认了其私刻被告印章并同其他公司(包括原告在内)签订购销合同的行为。二、在冯晟伪造被告印章的同类案件〔(2020)浙0108民初2233号〕中,法院已经对事实进行认定,并驳回起诉,因此本案也理应作出相同认定。本案中冯晟利用伪造的印章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与货物签收回单,并且原告也一直与冯晟及其同伙进行联系沟通。综上所述,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货款的违约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及答辩意见,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致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夏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