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南都研发大楼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6民初1555号

原告: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和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王健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媛媛、傅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南都研发大楼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区文新街道紫荆花路**号(**楼)**层**室div>

法定代表人:戴茂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幼芬,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菲,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南都研发大楼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微,被告杭州南都研发大楼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幼芬、蒋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押金未退还部分计8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85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额退还该押金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承租被告房屋,共支付押金140000元。双方租赁合同关系结束后,被告已退还原告押金131500元,余款8500元未退,是因为原告拖欠被告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车位费8500元,故被告将该车位费在押金中予以扣除。原告在租赁合同期内拖欠租金、电费、车位费等相关费用的现象屡见不鲜,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项第二条的约定,已构成违约,被告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诉讼权利。诉讼费应由原告全额承担。庭审中,被告陈述,在案涉合同约定的租赁车位之外,原告另行租赁了五个车位,就这新的五个车位原告拖欠车位费8500元未付,故被告在总押金中予以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50号A座3楼、4楼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原告应缴纳的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待双方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免费提供贰拾个((地下****地上**个)车位供原告使用,物业公司收取的车位管理费由原告自理。2017年5月,双方再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50号A座3楼、8楼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期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原告应缴纳的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待双方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免费提供贰(地下****地上**个上十个)车位供原告使用,物业公司收取的车位管理费由原告自理。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被告缴纳了保证金140000元。租赁期满后,被告未能按约退还原告押金。原告曾发函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回函表示要解决包括支付车位费8500元等问题后再退押金。被告至今已退还原告押金131500元。

另查明,原、被告曾签订《车位管理协议书》一份,明确双方就车位管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车位管理协议,原房屋租赁协议(2017年1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中关于车位的约定事项效力解除,以此份为准,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地下车位**个下车位二个,本期共,地面车位**个地面车位三个,本期共计6300元,合计金额为11900元。该款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转账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开具了相应发票。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书》、转账凭证(押金)、《关于要求尽快归还房租押金的函》、《关于归还房租押金回函》、《车位管理协议书》、转账凭证和发票(车位费)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书》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剩余押金,被告提出抗辩称由于原告拖欠被告车位费8500元,故被告在押金中扣除该款后将其余押金已退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另外的五个车位的租赁关系,故对被告的相应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告诉请主张被告退还原告押金85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经审查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南都研发大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押金8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南都研发大楼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南都研发大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杨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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