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1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宁县财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宁县财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阜宁县财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还款义务,阜宁县财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23执18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常春
审判员 唐将军
审判员 严加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思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