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10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R)。
法定代表人:邹其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宁县亚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A)。
法定代表人:周乃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宁县亚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23执10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将军
审 判 员 倪常春
审 判 员 严加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顾海洋
书 记 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