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30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邹其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阜宁县财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天津路城南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
阜宁县财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阜宁县财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宁县开发区窑湾居委会的土地和房屋(价值500万元)。现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的位于阜宁县开发区窑湾居委会的土地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阜国用(2014)第XXX号、房产证号:00××**]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阜宁县开发区窑湾居委会的土地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阜国用(2014)第XXX号、房产证号::00××**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晓婷
审 判 员 吴菊兰
人民陪审员 蒋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张 莉
书 记 员 周静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