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某某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3411号
原告:**新,男,195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窑湾居委会(A)。
法定代表人:邹其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与被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负担。
审判员  朱连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