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482民初1967号
原告:嘉兴祥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浦镇南湾路29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313657054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嘉兴祥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兴祥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工程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原告将承包的平湖市皇都佳苑15幢1单元102室交给被告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领取的工程款未用于工程施工而挪作他用,造成原告公司名誉受损,装修工程也无法继续进行。2018年8月31日,原、被告解除了内部承包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结欠原告工程款15000元,承诺于2018年9月16日归还,但该款至今未还。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2日,原告嘉兴祥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1份,合同载明:双方经友好协商,原告委托被告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合同。合同约定:委托方式:包工包料;施工内容:水电工、水泥工、木工、油漆工、铝合金部分等;工程地址:;工程价款:275000元;付款方式:材料款按进度需要申请,人工按每月每人3000元生活费发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工程款95%付款,余工程款5%为质量保证金,满一年后付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8年8月31日,原、被告协商解除了《施工承包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该欠条载明:本人**现居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文运里3幢203室,欠嘉兴祥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元,于2018年9月16日还款。欠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欠款1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15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施工承包合同、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承诺时间支付欠款,显然欠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祥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