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祥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执5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浦镇南湾路****,组织机构代码:313657054。

法定代表人:王祥。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为浙F9××××黑豹牌轻型栏板货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处置。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执行到位2009.19元。截至2020年8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009.19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12990.81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88元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及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82执5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姚承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