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

贵州长通集团智造有限公司、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30民初1174号之一
原告:贵州长通集团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千家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55353883L。
法定代表人:张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滢,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盈田工谷产业园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0806540544。
法定代表人:任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石龙村生态移民安置点10号楼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J4UE40J。
法定代表人:冉和洪,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长通集团智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长通集团智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长通集团智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005元,退还原告贵州长通集团智造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邓友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兰应
书 记 员 穆 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