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

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02民初19862号
原告: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0806540544,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盈田工谷产业园1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任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鋆,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意,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84303231,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浦镇。
法定代表人:刘孝春,董事长。
原告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鋆、吴云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98453.9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4.25%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利息为115282.34元,该期间本息共计913736.3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签订《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外环沙坝黄家寨路口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白沙路口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内沙路中段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内环路杨家巷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四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分别将《凤新快线外环沙坝黄家寨路口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凤新快线白沙路口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凤新快线内沙路中段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凤新快线内环路杨家巷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均已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工程,项目均于2018年7月前相继通过竣工验收并接电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分别支付原告工程款435346.37元、425674.41元、529750.99元、535919.82元,共计1926691.59元,但被告仅支付1128237.6元,余款798453.99元,经原告催收无果,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签订《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外环沙坝黄家寨路口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白沙路口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内沙路中段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内环路杨家巷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四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分别将凤新快线外环沙坝黄家寨路口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凤新快线白沙路口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凤新快线内沙路中段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凤新快线内环路杨家巷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均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指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70%,工程经审计审定后,支付至经审计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的95%,其余款项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24个月后14天内无息退回。2018年3月23日,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白沙路口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及凤新快线内沙路中段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6月19日,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内环路杨家巷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竣工验收,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外环沙坝黄家寨路口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已竣工验收,但验收时间不详。2019年12月16日,上述项目经遵义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确定审定结算金额共计1926691.59元,但被告仅支付1128237.60元后就未向原告付款。原告要求被告付款未果,诉至本院,酿成讼争。
以上事实,有《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外环沙坝黄家寨路口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白沙路口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内沙路中段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内环路杨家巷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四份等证据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外环沙坝黄家寨路口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白沙路口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内沙路中段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内环路杨家巷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指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70%,工程经审计审定后,支付至经审计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的95%,其余款项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24个月后14天内无息退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审计完毕满两年,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98453.9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从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4.25%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9年12月16日向原告支付审定金额的95%,即1830357.01元(1926691.59元×95%),但被告至今仅支付1128237.60元,确实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被告应当承担应付未付款702119.41元(1830357.01元-1128237.60元)从2019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4.25%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于质保金部分的利息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24个月后14天内无息退回,经查明2018年3月23日,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白沙路口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及凤新快线内沙路中段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6月19日,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内环路杨家巷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竣工验收,遵义市凤新快线建设项目——外环沙坝黄家寨路口临时施工用电10KV配电工程已竣工验收,但验收时间不详,故本院酌定按96334.58元(798453.99元-702119.41元)为本金计算从2021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4.25%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缺席判决。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798453.99元及702119.41元从2019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4.25%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96334.58元从2021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4.25%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0元,由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陈 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显俊
书 记 员  余梦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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