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

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贵州欣隆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5民初971号
申请人: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0806540544,住所地:贵州省红花岗区深溪镇盈田工谷产业园1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任康,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欣隆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MA6EC455XM,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汪家院子1126栋1单元6楼602号。
法定代表人:向擎宇,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欣隆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被申请人贵州欣隆辉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对被申请人贵州欣隆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99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为2999060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10413390160724921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欣隆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依法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欣隆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999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欣隆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2999000元的财产,期限至2023年4月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元章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万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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