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齐圣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市迅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齐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8072号
原告:金华市迅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更新街15号2楼。
法定代表人:方肖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金生、王涵安,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齐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36-1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浩博。
原告金华市迅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齐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金华市迅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迅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迅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241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迅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应 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叶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