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5611号
原告:山东佳安保全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环保科技园F南4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92667338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山东佳安保全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山东佳安保全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鲁0191民初561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鲁0191民初561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灵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5611号
原告:山东佳安保全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环保科技园F南4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92667338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山东佳安保全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山东佳安保全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鲁0191民初561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鲁0191民初561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