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众凯工程有限公司

1623盐城市众凯工程有限公司与射阳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924民初1623号
原告盐城市众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凯公司)与被告射阳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根据原告众凯公司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成,被告城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城管局与众凯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城管局应当按约向众凯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结合鉴定意见,尾欠工程款金额为3279479.31元-2088540元=1190939.31元,此款应由城管局向众凯公司支付。城管局辩称不认可工程增减及诉讼时效已过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众凯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众凯公司中标射阳县生活垃圾处理(一期)防渗库区附属工程。2010年10月21日,城管局(发包人)与众凯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众凯公司承建射阳县生活垃圾处理(一期)防渗库区附属工程,工程内容为垃圾填埋电气布置、渗沥液提升井、雨水泵房管道安装、道路及场地、雨水泵房、围墙、车棚(含场地及检修槽)等;开工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完工日期2011年12月29日;合同价款232.06万元;采用固定总价合同,…(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按中标价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2)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范围以外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在按实结算的基础上扣除应让利部分,让利部分=[(招标人预算总值-中标价)/招标人预算总值]×按实结算价;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中标价的40%工程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再付中标价的30%工程款;(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按审计结论付清全部款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决算报县审计局审计,最终按审计结论结算。 合同签订后,众凯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期间形成多处工程签证。该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竣工,并于2010年12月29日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验收合格。城管局累计向众凯公司支付工程款2088540元,余款未付。期间众凯公司派人多次向城管局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主张权利未果,众凯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根据众凯公司申请,经双方同意,本院委托江苏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金额为3279479.31元。众凯公司支付鉴定费33000元。 另查,众凯公司具备相关施工资质。
被告射阳县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众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190939.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18元,鉴定费33000元,合计48518元,由被告射阳县城市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玲玲 人民陪审员  朱永生 人民陪审员  董正荣
书 记 员  朱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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