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众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众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3民初984号之一
原告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众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于2019年4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7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312元,减半收取7656元,由原告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828元,退还原告江苏芳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3828元。
审 判 长  张 敬 人民陪审员  刘长春 人民陪审员  郑发金
书 记 员  沈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