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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龚庆国、盐城市众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盐城市众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盐民终字第03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众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中路国飞尚城C区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众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0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朱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