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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海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郑州一家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中执字第418-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海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相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郑州一家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汝河东路嵩山饭店家属院2号楼4单元XX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31号湖光苑小区1号楼东2单元XX层东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