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中执字第418-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海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六路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相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1年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以(2014)中执字第41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31号湖光苑小区1号楼东2单元3层东户房屋(房权证号04××60)一套。现首次查封已届期满,应予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31号湖光苑小区1号楼东2单元3层东户房屋(房权证号04××60)一套。
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