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91执448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科技园为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26层。
法定代表人:曾大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10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7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43,637.00元和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哈佛牌车辆、车牌号为川A×××××哈佛牌车辆和车牌号为川A×××××三菱牌车辆,均系轮候查封,现暂无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08月2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9)川0191民初10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