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310-1号
原告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工业园区唯亭科技园唯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沣盈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沣盈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沣盈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为此次保全向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司出具了保单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沣盈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