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执保608号
申请人: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科技园唯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
法定代表人:曾大章。
申请人苏州德亚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617174.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一份在617174.00元范围内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617174.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