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6112号
原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萧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83149711。
法定代表人:钱玉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东、徐永清,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摩瑞尔电器(昆山)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德昌路西侧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318000XE。
法定代表人:王雨池。
被告: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京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P5DND7A。
法定代表人:王雨池。
原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摩瑞尔电器(昆山)有限公司、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以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以原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