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财保204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8381314853。
负责人:顾洪声。
被申请人:摩瑞尔电器(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巴城镇德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318000XE。
法定代表人:王雨池。
被申请人: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IP5DND7A。
法定代表人:王丁然。
被申请人:王雨池。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2020年12月24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摩瑞尔电器(昆山)有限公司、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王雨池名下价值53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摩瑞尔电器(昆山)有限公司、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王雨池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530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