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摩瑞尔电器(昆山)有限公司与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某某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保13号
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8381314853。
责任人:顾洪声。
被申请人:摩瑞尔电器(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德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318000X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P5DND7A。
法定代表人:王丁然。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2021)苏0583民初7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摩瑞尔电器(昆山)有限公司、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摩瑞尔电器(昆山)有限公司、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已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摩瑞尔电器(昆山)有限公司、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530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霆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柳心宽
书 记 员  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