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369号之三
原告:***,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修,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娟,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京西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丁然。
被告:摩瑞尔电器(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德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雨池。
原告***与被告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摩瑞尔电器(昆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23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摩瑞尔电器(昆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236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告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摩瑞尔电器(昆山)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摩瑞尔电器(昆山)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七星瓢虫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摩瑞尔电器(昆山)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海燕
人民陪审员  周季浩
人民陪审员  邵 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