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业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阜阳业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82民初5298号

原告:阜阳业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桃园社区江庄6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MA2T5AGU9E(1-1)。

法定代表人:江业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阜阳业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业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业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阜阳业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车棚款33000元人民币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原告为被告在界首市和畅家园承包的充电柱搭建车棚,原告按被告要求的款式及质量按期搭建完工,经被告验收现已投入使用。后经结算被告总欠原告车棚款38000元,已付5000元人民币,余款33000元约定于2021年5月30号内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欠款,故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原告为被告在界首市和畅家园承包的充电柱搭建车棚,原告车棚完工后,被告验收并已投入使用。双方于2021年4月4日结算,被告欠原告车棚款38000元,已付5000元,余款33000元双方约定于2021年5月30日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加工承揽费330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欠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阜阳业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费人民币3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艳艳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82民初5298号

原告:阜阳业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桃园社区江庄6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MA2T5AGU9E(1-1)。

法定代表人:江业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阜阳业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业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业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阜阳业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车棚款33000元人民币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原告为被告在界首市和畅家园承包的充电柱搭建车棚,原告按被告要求的款式及质量按期搭建完工,经被告验收现已投入使用。后经结算被告总欠原告车棚款38000元,已付5000元人民币,余款33000元约定于2021年5月30号内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欠款,故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原告为被告在界首市和畅家园承包的充电柱搭建车棚,原告车棚完工后,被告验收并已投入使用。双方于2021年4月4日结算,被告欠原告车棚款38000元,已付5000元,余款33000元双方约定于2021年5月30日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加工承揽费330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欠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阜阳业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费人民币3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