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业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阜阳业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宜家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1615号 原告:阜阳业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桃园社区江庄61户。 法定代表人:江业旺,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阳市宜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龙桥西侧***庄6#楼4幢。 负责人:**标,该公司经理。 原告阜阳业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宜家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阜阳业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阜阳业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