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780号
申请人: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28号荣国花园12-3-40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1531220J。
法定代表人:金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振兴路以南滨海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975007P。
法定代表人:江幸福,总经理。
申请人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9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