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无棣县鑫兴建筑机械租赁中心、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4032号
原告:无棣县鑫兴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住所地无棣县海丰街道办事处大孟村。
经营者:孟维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锋,无棣秉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子媛,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志龙,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军,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528号荣国花园12-3-402.303。
法定代表人:金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禹,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铁,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冀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新村三段安岳5号楼307号。
法定代表人:吴栋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轶杰,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无棣县鑫兴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与被告***、林志龙、***、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冀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无棣县鑫兴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县鑫兴建筑机械租赁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县鑫兴建筑机械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保全费1700元,由无棣县鑫兴建筑机械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李 秀
人民陪审员  从晓红
人民陪审员  仝广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王雪纯
书 记 员  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