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02民初666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4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郄超鹏、张秉蔚,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28号荣国花园12-3-402.302。
法定代表人:金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边剑辉,河北世纪联合(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浩禹,男,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晋州市。
原告***诉被告诚业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按简易程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1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综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