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泰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千里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泰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4执148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千里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南京泰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C区02幢。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南京千里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泰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21日作出的(2015)雨板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千里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查,符合相关法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5)雨板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长*捷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