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辖终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一五层。
法定代表人:庄重。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6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通普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之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白下高新园区孵化大楼A07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妍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之茂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装公司上诉称,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了《工程项目目标责任书》,其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以员工身份申请内部承包涉案工程的经营权,并自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双方之间属于内部承包法律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由法院专属管辖的任何一种情形。其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为9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仅属于其中一类,与其它8类呈并列关系。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仅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非规定所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后,《工程项目目标责任书》第十二条第2项约定,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争议,应向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与中装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有约定管辖条款,但因本案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故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的工程在一审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中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