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4930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白下高新园区孵化大楼A07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煜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88号1幢33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7.9元,减半收取计933.95元,由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捷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乐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