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2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原繁昌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1390622-4。
被执行人: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69284126-4。
本院在执行芜湖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金融系统对其银行存款予以查询未果,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限制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2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