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222执530号之三
本院于2016年10月15日对繁昌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皖0222执530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皖0222执530号执行裁定书中案号“(2017)皖0222执530号”补正为“(2016)皖0222执530号”。
审判长 周文革
审判员 陈全灿
审判员 徐世宏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