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路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路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5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路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西亭居委会祖妈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原审被告:***,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州广场29层29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上诉人厦门路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03民初24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路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亦未依法申请缓、免交,其上诉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路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