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2700号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路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西亭居委会祖妈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9991145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京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漳州金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北环城路999号红旗新村7-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25E7B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军,福建京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漳州市鸿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西洋坪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1P4A397。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路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漳州金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市鸿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漳州金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厦门路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漳州金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厦门路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和被告(反诉原告)漳州金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厦门路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本诉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漳州金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门路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反诉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漳州金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