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执1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厦门路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西亭居委会祖妈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99911456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路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路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洋
法官助理 张 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