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泽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湖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泽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湖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7)裁字第102号仲裁裁决],本院已立案执行。因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江苏泽豪建设有限公司在阜宁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另案中系被执行人,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7]裁字第102号仲裁裁决由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峰